当发生医疗事故以后,可能需要进行医疗鉴定看是否存在,那么大家知道医疗鉴定需要什么材料,解决医疗纠纷最好的方法是什么呢?大律师在线的小编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医疗鉴定需要什么材料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解决医疗纠纷最好的方法
1、双方自行协商。
(1)医患沟通: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对患者的病情和诊断进行专业解释,加强与患者的沟通,消除误解,化解矛盾。
(2)解:医患双方通过沟通,遵循合法、合理、自愿的原则,达成和解协议。
2、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权威、最强制性的维权方式。
结合上述的文章,相信大家对于医疗鉴定所需要的材料都差不多清楚了吧,首先就是患者的相关病程记录,还有就是患者的身份证明,此外当发生了吧医疗事故以后首先就是双方先进行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就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最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