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是投资人投资公司而享有的权利,来源于投资人对投资财产的所有权。那么什么叫股权质权人,股权质押质权人的权利是什么呢?大律师在线的小编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什么叫股权质权人
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已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公司股权质押要满足下列条件:
1、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
2、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
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该种情形,也必须作成股东会决议,并且应在股东会议中明确限定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
股权质押质权人的权利
1、仲裁或诉讼
债权人持借款合同或股权融资合同、股权质押合同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直至取得债权人对质押股权有优先受偿权的判决书或裁决书。
2、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取得生效判决书或裁决书后,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借款合同或股权融资合同、股权质押合同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 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 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即在债务人未清偿到期债务时, 债权人可以无需通过第1步的起诉或仲裁程序,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但是,按照《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 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 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3、优先受偿
法院对质押的股权可以通过拍卖、变卖、作价变现等方式处置,使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在保障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前提下, 债权人也可以参与竞买、变卖、作价的方式取得股权。
结合上述的文章,我们可以知道股权质押属于一种权利质押,是指出质人与质权人协议约定,出质人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作为质押物,向质权人借钱。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希望以上的信息对大家有所帮助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