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是法律赋予父亲或母亲的法定权利或义务,是任何人都无法剥夺的。那么什么情况下失去探视权,中止探视权的条件呢?大律师在线的小编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什么情况下失去探视权
1、探望次数过于频繁,严重影响子女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2、探望时间安排得太晚,影响了未成年人的休息。
3、探望地点安排在不适宜青少年久留的场所。
4、探望过程中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或举止。
5、探望权人本人有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恶习且当着孩子的面进行,如赌博、进行淫秽活动等,对未成年子女造成恶劣的影响。
6、在探望过程中恶意造谣中伤另一方,导致子女与另一方相处时不愉快。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38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中止探视权的条件
1、患有严重精神病或尚未治愈的烈性传染性疾病的;
2、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子女的;
3、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的子女探望,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婚姻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号》)
结合上述的文章,我们可以知道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但是也有出现中止探视权的情况,希望以上的信息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