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 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查明和认定的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国家审判机关的名义,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判决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那么拿判决书需要什么材料,拿判决书还需要开庭吗?大律师在线的小编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拿判决书需要什么材料
法院在下达判决书后,应该根据收送达人情况的不同,给予送达。
如果当事人亲自到法院取判决,只要携带能够证明自己身份的有效证件即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六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八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九条规定,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九十条规定,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第九十一条规定,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拿判决书还需要开庭吗
一审判决书下达以后,如果当事人在起诉的期间内没有提起上诉的话,上诉期满以后判决就生效了,一般是不需要再进行开庭的。即使当事人提起上诉了,在民事诉讼中,二审一般也是不开庭审理的,只有出现了一些特定法律规定特定情节时,人民法院才会开庭审理。
下了判决书,一般都是经过调查处理,经过审理进行下判决书的,如果这是终审的话,就是不需要改签了,有的是初审或者是没有终审的,这种情况如果有异议就上诉的要求,有这个情况就是需要重新的开庭审理调查,这一套是需要去做的,如果是终审下局的判决书,一般都是不需要开庭执行就行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综合上述的文章,我们可以知道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希望以上的信息对大家有多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