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防控、法律维权就选一站式法律服务平台-大律师在线!

服务区域:郑州 · 平顶山 · 济源 · 许昌 · 新郑 · 焦作 · 开封 · 洛阳 · 新乡 · 安阳 · 鹤壁 · 漯河 网站地图 XML地图 联系电话 15838214737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知识 >> 百科知识>>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仲裁法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2022-12-23 08:55:51 文章作者:大律师在线 阅读次数:236
【本文摘要】: 仲裁一般是指当事人根据彼此之间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自愿将其纠纷提交给非官方的仲裁机构,由非官方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对纠纷进行调解、裁决,并受仲裁裁决约束的制度。那么大家知道最高人民法院仲裁法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呢?大律师在线的小编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仲裁与诉讼的方式相比具有的特点1、充分尊重当事人...

仲裁一般是指当事人根据彼此之间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自愿将其纠纷提交给非官方的仲裁机构,由非官方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对纠纷进行调解、裁决,并受仲裁裁决约束的制度。那么大家知道最高人民法院仲裁法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呢?大律师在线的小编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仲裁与诉讼的方式相比具有的特点

仲裁与诉讼的方式相比具有的特点

1、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申请仲裁前提是需要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或者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仲裁条款。一方当事人单独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会受理;我国《仲裁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可见仲裁采取自愿原则,仲裁是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的,包括自愿决定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自愿决定解决争议的事项,选择仲裁机构等;当事人还有权在仲裁委员会提供的名册中选择其所信赖的人士来处理争议。涉外仲裁的当事人双方还可以自愿约定采用那些仲裁规则和适用的法律等等。

2、仲裁不受地域的限制,当事人可以任意选择自己认为合适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3、仲裁过程不公开审理。我国《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此举可以防止泄露当事人不愿公开的专利、专有技术等。仲裁方式保护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更为重要的是仲裁从庭审到裁决结果的秘密性,使当事人的商业信誉不受影响,也是双方当事人在感情上容易接受,有利于日后继续生意上的往来。

4、仲裁是一裁终局,即仲裁作出之后,裁决书就发生效力。当事人不能像诉讼那样提起上诉,也不能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

仲裁法司法解释

仲裁法司法解释

最高院于2021年12月发布的《会议纪要》分为三部分,其中第三部分涉及仲裁司法审查(第90-111条)。如上述最高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的相关规定所定义范畴及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类型,本次会议纪要同样按照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撤裁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分别起草,体现出目前仲裁司法审查实践中的前沿问题和最新裁判尺度,以下笔者就其中亮点略作探讨。

1. “先裁后诉”与“或裁或诉”情况下仲裁协议效力认定

《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仲裁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此规定的情形即为争议解决条款为“或裁或诉”的并列情形,不能当然得出当事人就仲裁达成合意,因此仲裁协议无效。而《会议纪要》第94条所指的情形为,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争议发生后“先仲裁、后诉讼”的,不属于无效情形,“先裁后诉”条款关于诉讼的约定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笔者认为,对“先裁后诉”条款本身内容而言,当事人在签订该条款时对于争议解决方式先后顺序有清醒的认识,足以证明当事人之间就仲裁达成合意,因此与“或裁或诉”所指向的并列情形存在显著差别,认定“先裁后诉”形式的仲裁协议/仲裁条款有效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也有利于目前司法实践中趋向的仲裁协议有效原则。

2. 主、从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的认定规则

《会议纪要》第97条规定:“当事人在主合同和从合同中分别约定诉讼和仲裁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应当分别按照主从合同的约定确定争议解决方式。

当事人在主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从合同未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的,主合同中的仲裁协议不能约束从合同的当事人,但主从合同当事人相同的除外。”

实务中,因主、从合同争议解决管辖产生的争议屡见不鲜,其中最常见的就是主债务合同与担保合同如何确定管辖机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简称《担保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主合同或者担保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对于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无管辖权。而该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诉讼管辖以主合同为准原则,即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前述《会议纪要》第97条第1款采与《担保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基本一致的立场,在当事人对主、从合同对仲裁、诉讼有区别约定的情况下,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确定争议解决方式。但《担保司法解释》并未进一步规定如主合同约定仲裁、从合同未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的情况下,从合同如何确定管辖的情形。

实务中,主合同当事人与从合同当事人一致的情形较为普遍,从效率角度出发,主合同与从合同在同一机构管辖一般会有利于案件审理,例如,法院大量处理的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案件,法院按照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一并处理有利于审判效率。因此,《会议纪要》第97条第2款对于从合同也适用主合同约定的仲裁协议进行有限度的扩张,即在从合同未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且主、从合同当事人一致的情况下,主合同的仲裁协议才能约束从合同。

3. 撤销仲裁调解书纳入撤裁范畴

首先,《仲裁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此次《会议纪要》第99条据此强调仲裁调解书与仲裁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撤销仲裁调解书的申请进行审查。当事人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调解书的,根据仲裁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4. 境外仲裁机构在我国内地作出裁决的执行

目前,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等境外仲裁机构均在上海设立办公室,该等境外机构在国内作出裁决,应当归类于内地非涉外仲裁、内地涉外仲裁或境外仲裁哪种类型之一,将对其相应仲裁司法审查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产生影响。《会议纪要》第100条规定以我国内地为仲裁地作出的仲裁裁决,应当属于我国内地的涉外仲裁裁决,当事人向仲裁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仲裁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5. 超裁的认定规则

《会议纪要》第102条第2款对实践中仲裁裁决“超裁”审查标准明确,是否构成超裁的核心在于裁决项是否超出仲裁请求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范围,即仲裁庭最终作出的裁决项对仲裁当事人设置权利义务,裁决项超裁会对当事人权益产生实质影响。而对于裁决书中查明事实和说理部分涉及仲裁请求或仲裁协议约定事项范围以外的内容,因本身不属于裁决项,不构成《仲裁法》、《民事诉讼法》相关法条中规定撤裁、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超裁情形。

6. 重新仲裁的适用

《仲裁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另外,《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对重新仲裁的适用条件、基本要求、相关程序进行规定。

《会议纪要》第104条第1款对于重新仲裁的适用情形突出强调为可以通过重新仲裁予以弥补的情形,即针对仲裁中的瑕疵情形,通过重新仲裁的司法监督方式予以修正。对于撤裁法定情形中较为严重的仲裁协议无效、不存在仲裁协议、枉法裁判、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等并不具备重新仲裁的条件的,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撤裁决定。《会议纪要》第104条第2款、第3款对通知重新仲裁程序和相关事项作出列举规定,方便各地法院统一实施。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仲裁与诉讼的方式相比具有的特点是怎样的,其中,仲裁不受地域的限制,当事人可以任意选择自己认为合适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另外小编还整理了仲裁法司法解释,希望以上的信息对大家有所帮助!

问:仲裁法司法解释第四条?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

免责声明:部分文章信息来源于网络以及网友投稿,本网站只负责对文章进行整理、排版、编辑,是出于传递 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本站文章和转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及时联系本站,我们会尽快和您对接处理。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仲裁法司法解释      地址:https://www.asklvshi.com/baike/1992.html
官方所有内容、图片如未经过授权,禁止任何形式的采集、镜像,否则后果自负! 资讯标签:仲裁法司法解释

相关推荐

最新文章

推荐知识

阅读排行

品质服务
服务贴心、周到
客户满意度较高
快速响应
1对1专属顾问
全天24小时随时沟通
优质服务
方便、快捷、可靠
授权率高,保密性强
售后保障
强大售后的团队
全程托管,进程可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