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起名是一件很大的事情,它关系到你以后的品牌战略广告投放,但是起名又是一个很困难的事儿,这样也不行那样也不行,总想什么都兼顾,有时候就破罐子破摔,随便起一个名字。但是法律上规定的商标可以随便起名么?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A公司开发出一款漏电保护器,想给这个漏电保护器申请一个响亮的商标,到时可以作为品牌经营,A公司认为他们这款漏电保护器解决了现在市场上漏电保护器普遍不安全的问题,安全是他们这款漏电保护器最大的优点和卖点,于是想取名;安全;牌漏电保护器。A公司的老板就此事与其好友李某说起,李某说,据他了解,直接表示商品功能和用途的词语都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安全;作为漏电保护器的商标名,被商标局驳回的可能性很大,建议另外再取名。
请问:李某的说法对吗?
本案主要涉及的是商标如何取名的问题。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可识别性是商标的基本特征。生产经营者通过商标推介自己的商品和服务,消费者通过商标区别不同生产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如果商标不具有显著特征,就无法实现商标的功能,也就无法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构成商标的标志本身(含义、呼叫和外观构成)、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
本案中,A公司开发的是漏电保护器,因漏电保护是该产品或类似产品都具有的功能或者很明显的特点,这个行业的所有公司只要生产的产品符合安全相关标准都可以称之为;安全;,因此,;安全;两字成为可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标志,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规定,故,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方面,为了能给自己的产品起一个合适的商标名字,建议如下:
(1)避开法律所禁止的。注意避开《商标法》第十条至第十二条中明文规定禁止使用和禁止注册的商标。
(2)申请注册前最好进行商标查询。为了避免相同或相类似,建议在申请注册前最好在相同或相类似商品或服务类别中进行查询,提前做好评估,避免多走弯路。
(3)注意商标起名的显著性。
拟作商标的文字,一般来说,意造词申请注册商标的成功机会很大。再者,因行业不同,其通用名词和描述性的词语也不尽相同,因此,在有些情况下可能同一商标在A类注册是不具有显著性的,但是在B类却具备显著性,这些都需要根据自己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二条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