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的商标能够让自己的品牌更具产品竞争优势,但是一般公司都会去找专门的商标注册公司来运作,但是代理公司不敢承诺商标肯定能够做下来,这是为什么呢?今天银隆律所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下这个问题吧。
刘某是某家具厂的老板,2017年5月10日,刘某突然想到一个很好的商标名称,于是迫不及待地找到某商标代理公司洽谈商标注册事宜。刘某对商标注册费用、时间等没有异议,但要求商标代理公司书面保证商标一定能注册下来,否则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商标代理公司赵经理认为:商标查询有3个月盲期,在盲期内,即使其他人提交申请相同的商标,商标代理公司也查询不到,因此无法给出这样的承诺。
请问:赵经理的说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本案涉及的是商标检索盲期的问题。
商标检索;盲期;通常称为商标查询空白期,指一个商标从申请商标注册到商标局录入电脑的这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商标处于一种不公开的状态,是检索不到的。目前公认的商标检索盲期大概为提交申请之日往前三个月,如在4月1日进行商标查询,有可能查不到1-3月提交申请的商标。由于商标查询存在检索盲期且我国每天提交的商标申请量非常巨大,因此会导致注册商标查询或检索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
商标检索盲期的风险是,在商标检索盲期内,很多在先申请的商标尚未被录人数据库中,因而任何人都查不到这些商标的信息,自然也无法知晓所申请商标是否和在先申请商标构成近似。据笔者所知,国家商标局已意识到商标检索盲期的问题,在2018年《深化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中提到,在2018年年底实现将商标检索盲期由3个月压缩到2个月。因此,目前我国商标检索盲期的现状不可能在短期内完全改变。
另外,在商标进行形式审查、实质审查的过程中,还可能会出现驳回商标经复审后重新启用,过期商标重新续期等情况。这些都无法事先经过检索系统预知,这也增加了商标查询或检索的不确定性。
本案中,赵经理所说的问题就是商标检索盲期,这是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本着对客户负责任的态度,赵经理不向刘某做出;商标一定能注册下来;的承诺是正确的。反之,如果赵经理为承接业务而做出;商标一定能注册下来;的承诺,不仅会影响刘某的商标注册策略,还会给商标代理公司带来不确定的法律风险,如果商标不能注册下来,商标代理公司将承担退款或违约责任。对于刘某来说,如果他知道商标检索盲期的情况后,为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他完全可以多注册几个商标,以防万一。
商标检索盲期严重影响商标注册成功率,因此,为提升商标的注册成功率,建议如下:
(1)商标申请注册时间要尽早。我国商标注册奉行;注册在先;原则,所以要想自己的商标或品牌能注册成功,最好还是尽早提交注册申请。
(2)商标要原创。商标原创,体现自己的创意,可以避免雷同和近似,大大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
(3)及时提出异议。如果因为商标检索盲期的关系,没有发现已经有了申请在先的商标,须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根据法律规定,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商标将被核准注册。实务中,对他人已注册商标提出异议的理由包括:
①该商标与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②该商标违反禁用条款;
③该商标不具有显著性;
④商标注册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
《工商总局关于深化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切实提高商标注册效率的意见》(工商标字(2017]213号)……2018年底前实现以下目标: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发放时间由2个月压缩到1个月,商标注册审查周期由8个月压缩到6个商标转让审查周期由6个月压缩到4个月,商标变更、续展审查周期由3个月压缩到2个月,商标检索盲期由3个月压缩到2个月。
《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三十五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