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是我们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常遇到的情形之一,我国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驳回复审申请等作出的决定不再是终局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寻求救济。那么到底有哪些途径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甲公司是一家生产手套的民营企业,成立于1998年,其生产的;;;好;;times;乐;;;牌手套深受消费者欢迎。2013年6月,甲公司委托商标代理公司注册;;;好;;times;乐;;;商标,商标代理公司认为该商标注册成功率很大。2014年8月,该商标被商标局驳回,理由是:与其他商标高度近似。
甲公司认为:;;;好;;times;乐;;;是企业1998年开始使用的品牌名字,由于当时不懂法律,所以没有将;;;好;;times;乐;;;注册成企业商标。从道理上来讲,我们先使用这个名字,应该能够注册才对,我们对此表示不服。
请问:对于商标局驳回申请不服,甲公司有什么法律救济途径?
本案涉及的是许多企业面临的商标注册申请被商标局驳回后如何进行法律救济的问题。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驳回申请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对于甲公司接到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通知,应对措施为:
(1)研读商标驳回通知书,分析驳回的类型和具体理由。
驳回通知书分为完全驳回和部分驳回通知书,驳回理由分为绝对理由与相对理由。甲公司首先需要分析所申请商标被驳回的具体情况是否合法合理。
(2)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接受商标被驳回的事实还是提起复审。
分析后,如果认为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引证商标准确,引用法律条文适当的,可考虑是否接受。但因为客观条件所限,商标局目前在审查商标的注册申请时没有其他的辅助材料,仅凭申请人在申请时录入计算机系统的有限资料做出判断对于甲公司商标的历史、使用状况、推广情况等信息并无了解。因此对商标的驳回或部分驳回决定虽然合法合规,但并不一定就不可变更。甲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驳回复审,主张自己的权利。
(3)启动驳回复审程序,积极提供相关材料证据争取支持。
就商标的相同近似问题,商标局审查商标注册申请时,是从整个数据库中对相关商标,从音、形、义等要素进行判定,并不考虑该商标的使用情况、知名度等。而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裁定驳回复审案件时不仅就驳回通知书中的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进行比对,更多的会考虑商标的使用情况、市场占有率、历史等因素。因此,甲公司需要在商标的使用情况、市场占有率、历史等因素方面提供更多的材料争取支持。
(4)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公司如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驳回复审决定,还可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标注册被驳回,除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组合商标(图形+文字)若因文字或者图形部分与在先商标近似被驳回的,可去掉该近似部分,另行申请注册商标。
(2)若导致申请商标被驳回的引证商标存在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情况,可向商标局提出该引证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撤销申请,以扫除注册障碍,从而使申请商标最终取得注册。
(3)若导致申请商标被驳回的引证商标存在抢注的情况,可对该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或者争议申请,以扫除注册障碍,从而使申请商标最终取得注册。
(4)若导致申请商标被驳回的引证商标存在转让的可能,可与该引证商标权利人协商并办理商标转让,从而使引证商标权利归于申请商标权利人名下,消除商标冲突。
(5)若驳回复审成功概率明显偏低的,可考虑另行申请注册。
《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