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是个合作共赢的社会,单打独斗已经不适合这个社会的节奏了,所以很多人选择合作创业或者合作干事业,实际上合作开发的发明创造也是有专利的,那么这样的专利权属于谁呢?今天就跟随银隆律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田某与任某是大学同学,两人关系甚好。2014年2月,由于事业发展需要,田某决定利用业余时间研发一项充电电池技术,但由于时间有限,于是找到任某帮忙。任某对此项技术非常感兴趣,于是也利用业余时间参与该项技术研发。2015年12月,田某想将与任某一起研发的充电电池电极制作方法及设备技术拿去申请专利,但任某不同意,田某说他也是该项专利技术的发明人,他有权去申请专利权,任某无权阻止。关于这专利技术的权属,双方也没签订过任何协议。现在,任某不知怎么办才好。
请问:田某与任某共同研发的发明创造,专利权归谁所有?
本案主要涉及的是合作开发的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问题。
依据我国《专利法》第八条及《合同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本案中,田某与任某有共同开发相关专利技术的意思表示,实际上也存在共同研发技术的行为,因田某和任某就合作开发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属没有约定,因此,该合作开发的发明创造的权属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即由田某和任某共有。
现因作为合作开发一方的任某不同意申请专利,田某也不得申请专利,否则田某涉及侵权。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因此,为避免日后纠纷,在合作开发发明创造前,提前约定好相关的专利权属问题就很有必要。
合作开发合同中,当事人如约定技术成果的归属,可有以下几种方式:
(1)约定研究成果的专利申请权为一方所有,但享有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对另一方作出适当补偿。
(2)约定向合同外第三方转让研究成果时,应经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此获得的利益由各方共享。
(3)约定对技术成果的分享份额以及各自享有的专利申请权。
(4)约定由当事人一方享有对合作开发成果的独占使用权或转让权,但取得这一权利的当事人对其他各方当事人支付约定的价款。
《专利法》(2008年修正)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合同法》第三百四十条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