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过程中总会遇到这样活着那样的问题,有的人会首先分享自己的技术,但是后来又想要申请专利,这就涉及到了申请日以前公开的现有技术对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实质性审查的影响问题,今天我们就来看看这个问题吧。
2015年3月,A公司研制出一种节能电磁铁,可以使电破离合器等大功率电磁器件,只要瞬间激励就能使破铁吸合或释放,从而节约电能。2015年6月,A公司在某杂志公开发文刊登该技术方案。2016年3月10日,A公司委托某专利代理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发明申请。专利代理公司总经理谭某了解情况后,拒绝接受A公司的委托。谭某认为,该技术方案已公开发表,不具有新颖性因此可以申请专利,但授权的可能性不大。
请问:谭某的说法正确吗?
本案涉及的主要是申请日以前公开的现有技术对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实质性审查的影响问题.
我国《专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因此,发明专利申请要想获得授权必须先经过实质审查。
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会对申请日以前公开的现有技术进行检索以对发明专利的新颖性以及创造性进行评判。审查员进行检索的现有技术包括专利文献以及非专利文献。其中,非专利文献包括论文、期刊、教材以及网页内容等。审查员最终检索到用于评述发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对比文件的权利人既可以是他人也可以是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相关人。权利相关人包括申请人或者发明人。因此,即便是申请人或发明人自行发表的文献,也会成为现有技术,影响到自身专利申请中的新颖性评价。
本案中,在发明专利申请前,A公司在某杂志社发文刊登该技术方案并发表后,该技术方案就成了现有技术,A公司对此发表的技术方案文章仅享有著作权,无法阻止别人免费使用文章中记载的技术方案,也就是说,世界上的任何人都可以免费地使用论文上记载的技术方案,既不侵权,也无须付给A公司任何费用。
而且,当A公司后续再想将此技术方案申请发明专利时,因此技术方案已有杂志公开发表,现有技术新颖性不足,导致获得授权的可能性不大。
因此,本案中谭某的说法有一定的道理。
因新颖性对专利获得授权的影响性非常之大,企业或个人在申请专利日领强化技术相关人员的保密意识,在技术进行专利申请之前杜绝将相关于网页、期刊等媒介的事故发生。
如果涉及技术信息被公开的,有以下方法可补救:
(1)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三种情况是提前公开而不丧失新颖性的,包括:在中国政府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2)如果不属于上述情况而又公开了技术信息的,可以选择继续去深耕技术,在原有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技术改进,但注意要绕开他人专利的技术保护范围,这样也可以提高获得授权的可能性。
《专利法》(2008年修正)第二十二条;nbsp;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第二十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第三十九条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