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驳回是我们在专利申请过程中总会遇到的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今天我们要聊的问题是在专利申请被驳回时,能否解除已经订立的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呢?下面就让我们看一看吧。
2016年3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转让安全节能电镀循环过滤加热器专利申请权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投入研发的;安全节能电镀循环过滤加热器;的专利申请权转让给乙公司,由乙公司自主办理专利申请,甲公司永远放弃本产品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权,即使乙公司只实施,未申请专利,甲公司也不得提出申请。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一次向甲公司支付专利申请权转让费30万元2016年4月,甲公司与乙公司一起到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办理了专利申请权转让的登记备案手续。
2016年5月,乙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2017年6月,乙公司申请的专利被中国专利局驳回申请。为此,乙公司找甲公司协商退款事宜,但遗到甲公司拒绝,而双方就合同解除条件未有约定。无奈之下,乙公司将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30万元专利申请权转让费。
请问:乙公司能否解除已订立的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本案主要涉及的是专利申请被驳回时,已订立的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能否解除的法律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当事人以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者被视为撤回为由请求解除合同,该事实发生在依照专利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专利申请权转让登记之前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发生在转让登记之后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专利申请因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成立时即存在尚未公开的同样发明创造的在先专利申请被驳回,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请求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的《专利申请权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向国家专利局登记备案,合法有效。由于专利申请被驳回的时间是在专利申请权已转让给乙公司之后,由于甲、乙双方在《专利申请转让合同》中没有对专利申请权被驳回的责任问题进行约定,因此,乙公司要求解除已订立的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主张依法得不到法院支持。
受让专利申请权是有一定风险的,因为其受让的不是专利权,而是专利申请权,且专利申请可能会被驳回。专利申请在公开以前被驳回,该发明创造仍可作为非专利技术进行转让;但如果专利申请在公开后被驳回,则该发明创造成为社会公知的技术,不能再进行技术转让。
鉴于专利申请被驳回会给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受让方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故建议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专利申请被驳回后的损失承担。
如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专利申请被驳回的风险责任承担,则视为让与方对专利申请被驳回不承担责任,如果专利申请被驳回发生在转让登记之后的,受让方无权要求让与方返还价款或赔偿损失,但让与方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除外。
《专利法》(2008年修正)第十条第三款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解除合同,该事实发生在依照专利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专利申请权转让登记之前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发生在转让登记之后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专利申请因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成立时即存在尚未公开的同样发明创造的在先专利申请被驳回,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请求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