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时我们都知道员工是企业的一份子,那么员工在企业里的发明专利应当属于企业所有,事实情况确实这样的么?今天就跟随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甲公司是一家摩托车生产企业,汪某为甲公司员工,从事公司管理工作。2015年11月,汪某私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为;摩托车用高能点火系统;的专利申请。2016年3月,甲公司董事长齐某得知汪某申请发明专利的事情后,表示要严肃处理此事。齐某认为,汪某申请的发明专利技术方案是在职期间完成的,因此应属职务发明,专利权应归公司所有。汪某认为,技术方案是利用晚上与周末业余时间完成的,既不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也不是履行本岗位职责,也不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因此应属于非职务发明。
请问:汪某的说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本案主要涉及的是职务发明的认定以及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问题。
依据我国《专利法》第六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国专利制度中的发明创造分为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前者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单位;后者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我国专利制度中的职务发明创造分为;执行本单位的工作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和;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两类。
第一类;执行本单位的工作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又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形:
(1)在完成单位工作任务中完成的发明创造。此情形是履行本单位工作任务的过程中完成的发明创造。此类职务发明创造要求:完成时间要件是在发明人与单位工作关系的存续期间内,内容要件是发明创造的内容必须属于发明人在单位工作任务的内容。
(2)离职1年内完成的与原单位工作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这种情形是针对发明人在离开原单位1年内作出的发明创造,此类职务发明创造要求:完成时间要件扩大到发明人与原单位脱离工作关系1年内;内容要件不限于发明创造属于发明人在原单位的工作任务,还包括与原单位工作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显然,法律规定这种情形的立法目的就在于避免相关人员利用原单位、临时工作单位的职务便利,在掌握了原单位、临时工作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内容时突然离职跳槽到其他单位,以掌握的原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内容为基础,以自己或其他单位的名义申请专利,使原单位、临时工作单位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情形。
第二类;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指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此类职务发明创造虽然与发明人在本单位的工作任务无关,但是由于发明人在研发过程中,必须依赖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等物质技术条件,为了保障单位的经济利益,法律规定此类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也归属于该单位,但是,由于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的情形,单位的经济利益是可以通过返还资金,支付设备使用费等方式予以保障的。因此,为了鼓励发明人在完成工作任务之外进行发明创造,法律规定,此类职务发明,单位与发明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形式确定权利归属。
综上,判断一项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是否属于单位所有,需综合考量员工的技术背景、任职岗位、工作任务是否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和离职时间等因素。
本案中,汪某在甲公司从事的是管理工作,而甲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汪某直接参与了公司相关专利技术的研发、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亦无证据证明汪某在本职工作中或执行甲公司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中发明了涉案专利,也无证据证明汪某是利用了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因此,汪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摩托车用高能点火系统;的专利申请属于非职务发明。
为了更好地规范职务发明,建议企业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做好以下工作:
(1)签署合同明确约定。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技术开发合时,明确约定员工的岗位、职责和工作内容,尤其是对员工完成本职工作中的研发成果和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归属需明确约定。
(2)规范管理企业的技术资料,加强档案管理。
(3)及时将相关方的创造结果申请保护,或者纳入商业秘密管理,明确相关员工的保密义务。
(4)完善对退休及离职员工的后续管理,确立相关人员的竞业禁止义务。
《专利法》(2008年修正)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第十二条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第十三条 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