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阶梯,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遇到两人同时有一个相同的发明创造的情形,那么这样的专利权归谁所有呢?今天就跟随银隆律所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A公司位于湖南省长沙市,于2015年12月研发出;开关时间芯无旋转磨损寿命长;技术,为不让该技术公开,A公司决定暂不进行专利权申请。B公司位于广东省东莞市,于2016年3月也研发出与A公司同样的技术。与A公司不同的是,B公司于2016年4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A公司知道B公司抢先申请专利权后,立即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诉。A公司认为,该技术由其先研发,专利权应当归其所有。
请问:A公司与B公司作出同样的发明创造,专利权归谁所有?
本案主要涉及的是专利制度中的先申请原则。
我国《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专利的,专利权授予**申请的人。如果两人是同一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的,那么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向他们发出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的通知。收到通知后,在通知中指定的协商期限届满后,不答复的人,其申请会被视为撤回;没有协商出结果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会将两人的专利申请都驳回。
本案中,就同样的发明创造,虽然A公司首先研发出该专利技术,但B公司在A公司之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专利申请,因此,依照先申请原则,该专利权属于B公司。
虽然专利权属的取得是依照先申请原则,但《专利法》第六十九条同样规定了先用权制度,即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设备,并且在原有范围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权。这一规定使先发明人有可能在一定范围内实施其发明创造,不受他人获得的专利独占权的限制。
不过,为了保护自身的专利技术,建议还是尽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
《专利法》(2008年修正)第九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申请的人。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