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欧美国家比我们发展的更早一些,所以很多先进的经验是值得我们借鉴的,但是受限于语言的不同,很多人不能够很好的理解一些技术文献或者作品,所以有人就把外文文献翻译为中文供国内阅读,但是像这种翻译的作品的著作权归谁所有呢?今天就跟随银隆律所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谢某是某名牌大学外语系大四学生,平时喜欢看外国小说。2015年8月,谢某在原著版权人的授权下,利用课余时间翻译了一本外国小说。谢某与某出版社谈合作时,出版社工作人员告知谢某,本书的译文著作权(包括署名权)归谢某所有,并非原著作者所有。对于出版社工作人员的观点,谢某半信半疑,不知如何是好。谢某认为,本书是原著作者智力成果的结晶,我只是负责翻译加工,著作权应该归原著作者所有才对。
请问:谢某翻译的外国小说,著作权归谁所有?
本案涉及翻译作品著作权认定的问题。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翻译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翻译人享有。本案中,谢某经过原著版权人(著作权人)授权翻译小说,是小说译本的翻译人,故小说译本的著作权应归谢某所有。另,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同时明确规定了署名权是著作权的一项人身权,谢某拥有小说译本的著作权,自然拥有在小说译本上署名的权利。大律师在线()
尽管我国著作权法律规定了翻译人拥有作品译本的著作权,但不等于翻译人可以随意翻译作品,也不等于翻译人可以随意署名或行使其他各项著作权权利。《著作权法》第十二条对翻译人行使翻译作品的著作权做了限制,即;翻译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故本案中,谢某在小说译本上署名时,需要明确自己作为翻译人的身份,同时明确署上原作者的姓名,并向原作者支付合理报酬。而如果出版社拟出版该小说译作,按《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除取得翻译人谢某的授权许可并支付相应报酬外,还应同时取得原作者的授权许可并支付相应报酬。
法条链接
《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奠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三十五条 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