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是中国人民都能享受的合法权利,但是法律对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多少年呢?今天就有一个老板问小编:原作者趋势五十多年了,他的作品的著作权应该归谁所有呢?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一个相关的案例,希望大家能够以学为用,好好保障自己的权利。
A公司是一家图书公司,成立于2011年3月,由唐某与冯某共同创办。2年12月,唐某建议公司经营方向以出版古代书籍为主,理由为:原作者去世超过50年,作品版权将不受我国法律保护,因此出版古代书籍无须征得原作者或其承人的同意,不用支付任何版权费用,成本非常低。冯某认为,古代书籍的版归国家所有,出版古代书籍要经过国家文化部门同意并支付版权费才行。因目此,冯某不同意唐某的提议。
请问:冯某的说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本案涉及的是著作权和著作权保护期之间关系的问题。
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但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和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依照上述规定,著作权中的人身权部分(发表权除外)永久由作者享有并受法律保护,但是著作权中的财产权部分以及发表权在超过保护期后不再受法律保护。
因此,本案中冯某说古代书籍的著作权归国家所有并不正确,作品的著作权始终归作者所有,并不因超过保护期而改变。同时,本案中唐某的说法也不正确。依照我国著作权法律之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因此作者的上述三项权利在其死亡五十年后仍然被法律保护,其继承人仍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保护作者的上述三项权利,不能概括说著作权均不受法律保护。
实践中,仍存在因对保护期和著作权之间关系的误解而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行为。因此,如任何单位或个人拟通过翻译、汇编或表演等任何方式利用超过保护期的作品,均应确保在作品上署上原作者姓名并保持作品的原意和完整性。
具体到本案中,虽然A公司出版(作者已经去世超过50年的)古代书籍的确不用向作者的继承人支付任何版权费用,但是A公司也不能擅自不署明原作者姓名、不能任意修改或者破坏作品的完整性,否则A公司仍构成侵权,需要承担相应的著作权侵权责任。
此外,建议有意利用该类作品的单位或个人,在改编该类作品时提前取得作者继承人的授权,以预防相关争议的发生。
《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二十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载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通过上面的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我国法律规定:作品的著作权始终归作者所有,并不因超过保护期而改变。所以实际上面老板咨询小编的问题答案是作品的著作权还是归原作者所有。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