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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不予质证

发布时间:2022-09-12 08:56:24 文章作者:大律师在线 阅读次数:336
【本文摘要】: 质证是与具证相对应的一个诉讼环节,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那么什么情况下不予质证,不予质证是什么意思?大律师在线的小编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什么情况下不予质证质证是与具证相对应的一个诉讼环节。质证指刑事诉讼案件控、辩双方,...

质证是与具证相对应的一个诉讼环节,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那么什么情况下不予质证,不予质证是什么意思?大律师在线的小编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什么情况下不予质证

什么情况下不予质证

质证是与具证相对应的一个诉讼环节。质证指刑事诉讼案件控、辩双方,行政诉讼案件及民事诉讼案件原、被告双方,从证据的客观性和关联性及合法性三个方面,向法厅提出对反方出具的证据或法厅以职权调取对本方不利的证据的质疑、质问、反证和反驳意见建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39条规定:“在证据交换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第47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因此,并非所有的证据都必须经过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不用在法庭上质证。另外,对于对方当事人自认或不予反驳的证据也不需要质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认可或不予反驳的,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自认的规定,对于自认的情况,应免除对方当事人的质证责任,该证据可以不经过质证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不予质证是什么意思

不予质证是什么意思

1.不予质证有很多种情况,简单说分为法庭不予质证和当事人不予质证两种。

2.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

3.不予质证就是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原件或者与原件不符等等不能质证的意思。

综上所述,质证指刑事诉讼案件控、辩双方,行政诉讼案件及民事诉讼案件原、被告双方,从证据的客观性和关联性及合法性三个方面,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和过程。不予质证主要分为法庭不予质证和当事人不予质证两种,希望以上信息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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