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那么什么叫侵犯居住权,侵犯居住权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呢?大律师在线的小编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什么叫侵犯居住权
按照《民法典》第366条的规定,居住权是权利人为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而占有、使用他人住宅的用益物权。基于居住权的物权属性,在居住权有效成立后的存续期间内,他人(包括住宅所有权人在内)不得要求居住权人搬走。在居住权遭受不法侵害时,居住权人可以行使物权保护,以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
居住权遭受侵犯的,居住人可以按实际造成的损失主张赔偿可以向法院提供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视频图片等的证据,证明居住权遭受侵犯造成的提失,要求侵权人赔偿。
1:房屋的归还。除因房屋标的物等原因而消灭外,居住权人在其居住权消灭时,有归还房屋的义务,如果居住权是因居住权人死亡而消灭的,则其继承人有归还房屋的义务。
2:附属设施的取回。居住权人在其权利存续期间,为了正常居住使用房屋可在房屋内设置一些设施,同时,也可对房屋进行装修,这些设置并非房屋的结构组成部分,居住权消灭时,居住权人对其仍享有所有权,可将上述设施取回,但要恢复房屋的原状。
3:费用的偿还。居住权存续期间,对于房屋的特殊修缮费用应由房屋所有人承担。当房屋须进行特殊修缮时,居住权人可通知房屋所有人进行修缮,房屋所有人未进行修缮,而该修缮又确有必要的,居住权人可自行修缮,居住权消灭时,房屋所有人应偿还居住权人支付的修缮费用。
侵犯居住权的法律规定
侵犯居住权人居住权,属于侵权的行为,侵权人要承担侵权责任。居住权人可以和侵权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通过上述的文章,我们可以知道居住权是权利人为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而占有、使用他人住宅的用益物权。基于居住权的物权属性,在居住权有效成立后的存续期间内,他人(包括住宅所有权人在内)不得要求居住权人搬走。希望以上的信息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