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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首的认定司法解释和处罚意见

发布时间:2022-12-27 09:12:57 文章作者:大律师在线 阅读次数:125
【本文摘要】: 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在一些犯罪情况中,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会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那么大家知道关于自首的认定司法解释和处罚意见是怎样的呢?大律师在线的小编带您一起来了解一下吧!投案自首的量刑标准是什么《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

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在一些犯罪情况中,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会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那么大家知道关于自首的认定司法解释和处罚意见是怎样的呢?大律师在线的小编带您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投案自首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投案自首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但部分犯人自首后依然有判处死刑的可能。如果对自首后的犯罪嫌疑人过于普遍地从宽处罚会产生弊病,与预防犯罪的目的相悖,尤其是对社会危害大的罪名。

1、犯罪分别自首,无论罪行轻重,均可以从轻处罚。但对于极少数罪行特别严重的、情节特别恶习劣的犯罪分子,也可以不从轻处罚。

2、犯罪以后自首,犯罪较轻的,不仅可以从轻处罚,而且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是否较轻,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加以综合评判。对于属于犯罪较轻者,究竟是轻还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则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另以确定。一般而言,首先要考虑罪行较轻的程度,其次要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如投案时间、投案动机、客观条件、交代程度、有无立功表现等,全面分析,酌情处理。

3、犯罪以后自首,犯罪较重的,一般可以从轻处罚,如果有立功表现,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所谓立功,通常是指犯罪分子检举揭发其他犯罪分子的重大罪行得到证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证据从而得以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或者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的。检举揭发其他犯罪分子较多的一般罪行或者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也应视为立功表现。犯罪分子被判处刑后,又检举出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重大罪行的,由于这种行为司法机关侦破、审判案件,深挖犯罪具有重要作用,为了体现政策,应按立功对待。

关于认定自首司法解释

关于认定自首司法解释

1、自首的法律规定

(一)刑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六十七条 :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从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自首分为两类:第一款规定了属于“一般自首”的情节,构成一般自首的要件为“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第二款规定了属于“特别自首”的情节,是适用于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的行为人,构成自首的情形。此外,第三款是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内容,关于“坦白”情节的规定。

(二)司法解释

现行刑事司法解释中涉及自首的司法解释主要有以下三个: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以下简称《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以下简称《意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13号

自首是刑事案件中较为常见的量刑情节,但由于现实情况的多样性复杂性,司法机关认定自首时,常会出现争议,而刑法第六十七条仅仅是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所以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颁布的《解释》中用七个条文对自首和立功情节的认定做了细化的规定。

2009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是以刑法和1998年的《解释》为总原则,专门就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关于自首、立功认定做出了更详细具体的解释。

随后由于不断有新类型的自首和立功情况的出现,而刑法条文和《解释》因制订的时间较早,规定较原则,已不能完全解决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布了《意见》,《意见》用了八个部分来完善对于自首和立功认定和量刑的规定。

2、自首的认定

(一)“自动投案”的认定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在《解释》和《意见》中,例举了认定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3、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辑、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6、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7、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8、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9、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10、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也认定为自首。

自动投案的实质,是要求犯罪嫌疑人具备将自己主动置于办案机关的合法控制之下的意愿,只要犯罪嫌疑人在人身自由未受限制的情况下,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就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所以《意见》中规定了认定自动投案的兜底条款:“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让司法机关在面对司法解释未规定的新的投案方式时,可以根据立法精神去判断是否属于自动投案。

(二)“如实供述”的认定

构成一般自首,主动投案只是第一步,在主动投案后还要求犯罪嫌疑人必须做到如实供述。具体而言,如实供述有以下要求:

首先,如实供述有内容上的要求。如实供述必须是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这里的主要犯罪事实是指定罪事实和重大量刑事实,而并不要求犯罪嫌疑人是如实供述所有的犯罪事实。

定罪事实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行为性质有重大影响的事实,重大量刑事实是指对犯罪嫌疑人应用法定刑档次是否升格和降格的事实、以及是否从重或从轻、减轻处罚的事实。比如犯罪嫌疑人在故意杀人案中,在供述时虚构了自己是防卫过当这一从轻情节,就不属于是如实交代;又比如犯罪嫌疑人隐瞒自己具有前科的事实,以逃避构成累犯被从重处罚的情况,同样也不属于如实交代。

其次,如实供述有时间上的要求。《意见》中要求自首必须考虑供述的及时性,司法实践中就有观点认为首次讯问笔录就应该中做到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笔者认为不应该仅仅根据首次讯问的情况来认定如实供述,《意见》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虽然没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所以应该结合案件材料的整体情况,来判断犯罪嫌疑人是不是在司法机关掌握其犯罪事实前交代的,以此来判断如实供述的及时性。犯罪嫌疑人虽然在初期的笔录中没有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但是后来通过犯罪嫌疑人的主动交代,司法机关才掌握了其主要犯罪事实,进而取得相关犯罪证据的,应该认定如实交代。相反,犯罪嫌疑人即使在第一次笔录中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但是其是在司法机关向其出示了犯罪相关证据后,其迫于压力才交代的,不能应认定为如实交代。

再次,如实供述有稳定性的要求。《意见》中同时也要求如实供述必须具有稳定性。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这里要注意时间节点是“一审判决前”,如果是自首后翻供,在二审中再如实供述的,就不认定为自首了。

结合上述的文章,我们可以知道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但部分犯人自首后依然有判处死刑的可能。如果对自首后的犯罪嫌疑人过于普遍地从宽处罚会产生弊病,与预防犯罪的目的相悖,尤其是对社会危害大的罪名。希望以上的信息对大家有所帮助!

问:自首是什么

答:《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但部分犯人自首后依然有判处死刑的可能。如果对自首后的犯罪嫌疑人过于普遍地从宽处罚会产生弊病,与预防犯罪的目的相悖,尤其是对社会危害大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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