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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空间发布的技术图片是否构成现有设计侵权?

发布时间:2020-08-10 08:16:23 文章作者:admin 阅读次数:144
【本文摘要】: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诉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设计属于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具体而言,就是将被诉侵权的外观设计与一项现有设计进行对比,如果二者相同或者相近似,则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设计属于现有设计,从而认定其行为不构成侵犯外观...

相信QQ是我们大多数人平时的社交工具,当然也有人在上面分享自己的作品和心得,但是如果自己的发的图片会不会发生设计侵权的问题呢?今天就跟随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QQ空间发布的图片是否侵权

情景案例

A公司在2017年12月3日申请一项外观设计专利,并在2018年9月15日获得了专利证书,A公司实施此外观设计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非常好,结果,A公司发现B公司在仿冒其外观设计产品。

不仅影响到A公司产品的销售,且此仿冒专利产品质量差,严重影响到A公司的企业信誉,为此,A公司向法院诉讼,要求B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在诉讼中,B公司提出A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的抗辩理由。

因B公司发现,在2017年10月30日时,A公司在其推广产品用的客服QQ空间里发布了与A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一样的图片,构成了现有技术,因此,B公司实施的属于现有技术,不构成侵犯A公司专利。

请问:B公司的抗辩理由成立吗?

案例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的是QQ空间发布的技术图片是否构成现有设计的问题。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诉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设计属于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具体而言,就是将被诉侵权的外观设计与一项现有设计进行对比,如果二者相同或者相近似,则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设计属于现有设计,从而认定其行为不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

本案中,B公司提交的用于同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对比的图片来源于QQ空间相册,该QQ号是A公司为推广产品用的客服QQ,而此QQ空间的相册已表明;所有人可见;。

QQ空间兼具公开性与私密性的双重特点,在判断其中图片是否构成现有设计时,应当根据QQ空间特点、图片的上传时间、图片的公开情况、QQ空间的主要用途、QQ空间的实际控制者四个要件进行综合判断。

涉案图片的上传时间在本专利申请日前,涉案QQ空间系主要作公开推销产品的商业用途,而非仅为私密性的个人使用,对于以商业用途为主要目的的QQ空间,在申请日前对所有人公开的盖然性极大,

如果A公司没有举出其它有力证据并提出充分理由的前提下,应视为其权限是对所有人公开,而因QQ空间相册的上传时间无法修改,故,所述客服QQ相册中图片的上传时间可以作为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时间,上传至QQ空间的涉案图片,可以作为涉案专利的现有设计。

鉴于存在现有设计,故B公司根据现有设计实施的设计,依法不构成对A公司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

风险防范与建议

由于现在大家都乐于用QQ、微信、微博等便捷的社交平进行工作上的沟通和交流,对于企业而言,对此方面,必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严格审查控制企业技术研发、产品信息的发布,做好技术秘密保护工作,在技术方案未申报专利前,切记不要在网络社交平台上发布,以免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成为现有技术。

相关法律解读

《专利法》第六十二条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技术。

被诉侵权设计与一个现有设计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设计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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