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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内外作品自愿登记的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20-08-11 07:45:44 文章作者:admin 阅读次数:130
【本文摘要】: 作品的创作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作品试行的时候是很多著作者都比较重视的。在作品的一些自愿试行中是有很多不一样的办法的,可以根据不同的办法去进行试行。那么,接下来由找银隆律所小编为大家带有关于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注意事项,希望能够有所帮助。...

作品的创作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作品试行的时候是很多著作者都比较重视的。在作品的一些自愿试行中是有很多不一样的办法的,可以根据不同的办法去进行试行。那么,接下来由找银隆律所小编为大家带有关于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注意事项,希望能够有所帮助。
海内外作品自愿登记注意事项

作品自愿登记制度的目的

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我国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的在于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造成的,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作品自愿登记的范围

主要是第三条所列的作品,如文字作品、口述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影视作品、录像作品、工程和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

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作品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情况

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超过期的作品;

3、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作品登记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受国家版权局委托,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作品登记手续

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在办理作品登记手续时应填写《作品登记表》和权利证明,交纳相应的登记费。作品登记后将予以公告。具体事项请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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