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作品权利人当然地对影视人物形象享有若作权吗?
情景案例2015年,A公司摄制完成了《××童话镇》动画影视作品并上映,该影视作品中由吴某创作、设计并塑造的;花仙子;人物形象,特征明显,能够轻易与其他同类人物形象做出区分,深受观众喜爱。B公司是一家玩具制造公司,2016年2月,A公司与B公司签署授权证明,授权B公司将该动画影视作品中的;花仙子;人物形象在其销售的玩具包装盒上作为商品包装装渍使用,B公司向A公司支付高额的授权费。2016年8月,经B公司使用;花仙子;包装的玩具一经出售,立马抢空。
2016年12月,吴某得知自己设计的;花仙子;形象被B公司擅自使用,认为B公司侵犯了他的著作权,要求B公司给予赔偿。B公司随后回应,其获得了A公司的合法授权,使用该形象作为玩具包装装潢是合法行为,并未侵犯吴某的权益。吴某与B公司协商无果后,遂将B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5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请问:A公司是否当然地对影视作品中的;花仙子;这一人物形象享有著作权?
企业知识和规藏点法律问题解决之道...作品的署名权影作本案注及的是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是否也必然对影视人物形象享有著作权的案例分析用的作品的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者享有;第二款著作权由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要制作的作品的作权。从上述法律条款可知,电影、电视剧、动画等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制片人的著作权。而影视作品中能够单独使用的方法创作的的是影视作品整作权由相应的作者享有,并非制片人完全享有。事实上,所有,而该著作权作权的一般理论,任何满足下列条件的作品,都可以作为著作权的客体加剧本、音乐等作品的以保护:必须是人类的智力成果;必须是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外在独创性。因此,只要影视作品中的角色形象满足了上述三个标准的,表达必须具上的客体,由其作者直接享有著作权。就能成为著作权。
本案中,A公司对其摄制完成的动画影视作品《xx童话镇》毫无疑问地享有著作权。而吴某创作、设计的;花仙子;这一人物形象,系吴某的智力成果,能够轻易与其他同类人物形象做区分,并为大众所喜欢,满足了著作权中作品的;独创性;及;能够被他人感知;的条件,符合著作权法上作品的客观要求。B公司将;花仙子;这一形象用于玩具包装上,进一步说明其可以被单独使用,构成独立于《xx童话镇》,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故;花仙子;这一影视人物形象的著作权由吴某享有。A公司不享有;花仙子;的著作权,其无权授权B公司使用这一人物形象。A公司、B公司的行为已侵犯了吴某的著作权,吴某有权追究A公司、B公司的侵权责任。
风险防范与建议影视公司该如何保护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建议如下:
(1)建议影视公司在制作影视作品前应加强对原有作品或剧本的版权审查。影视公司在签订剧本版权转让合同或剧本委托创作合同前,应当谨慎审查原有作品或剧本的版权权属是否明确,如存在多次交易的,应注意审查版权链是否完整、清晰,审查相关在先合同、授权书、版权登记证书等文件的真实性,以保证剧本版权无瑕疵。(2)建议影视公司加强内部工作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既可以规范影视作品著作权的使用,又可以降低侵权风险。
法条链接
《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十五条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