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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该满足什么条件?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情形

发布时间:2020-11-11 03:28:34 文章作者:admin 阅读次数:183
【本文摘要】: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听到:某某某抄袭我的内容,侵犯我的版权了应该怎么办。这里的版权就是说的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是专门的保护作品著作权和版权的法律,但是不是说所有的内容都会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也不能被肆意乱用。那么到底什么样的情形下使用著作权是合理的呢?受著作权保护...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听到:某某某抄袭我的内容,侵犯我的版权了应该怎么办。这里的版权就是说的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是专门的保护作品著作权和版权的法律,但是不是说所有的内容都会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也不能被肆意乱用。

那么到底什么样的情形下使用著作权是合理的呢?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又需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呢?今天就跟随银隆律所的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十种情形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发表了的著作权作品

此种情况是指纯粹为了个人所用,并没有对外公开展出的目的。例如,为了更好地研究某个历史课题,而采用了一些考古学家的笔记内容。但是如果为了让别人欣赏自己喜欢的作品而特意在自己经营的咖啡馆展出,则是不允许的。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适当引用他人发表了的著作权作品

例如:为了点评一个大卫的雕塑作品,采用了当代诗人对力量与美的诗句。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书刊、电视节目中难以避免地使用他人发表了的著作权作品

为了追求新闻报道的真实性,还原事情的真相,所以必须刊载真实有效信息,因此不免使用到已经发表的作品内容,但是在合理使用的范围内。

4、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刊登、播放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或者公众集会发表的讲话

5、为了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教学和科研人员翻译或少量复制已发表的作品

这种情况是指纯粹是为了教学和研究的需要,例如为了了解某一作者的创作过程,而在课堂上展出其作品集来学习。

6、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7、为了陈列和保存作品的需要,图书馆、美术馆等复制本馆的收藏作品

8、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这种免费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既不向公众收取费用,也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类似;义演;。

9、临摹、绘画、拍摄在室外公共场所摆设的艺术作品

10、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或少数民族文字出版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满足什么条件

必须属于创作,而不是抄袭

有的称为必须具有独创性、初创性或原创性,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必须是自己创作的,而不是从别人的作品中抄袭来的。

所谓创作,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造,即作者通过对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生活进行观察、体验、研究、分析,并对社会生活的素材加以选择、提炼、加工,运用自己的构思、技巧,塑造出艺术形象或表述科学技术的创造性劳动。

必须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围的创作

智力劳动的范围很广,文学、艺术和科学范围的创作只是智力劳动的一种,除此之外还有很多,如在生产过程中运用自己的经验和智慧,添入了某种催化剂,使生产效率大大提高;

又如在体育比赛中和对方斗智,出人意料地摆出新的阵容、阵式,战胜对手等,这些也属于智力劳动,但如果未以文字、图表等具体表现形式将其表达,就不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的创作,不能称为作品。

必须有一定的表现形式

即作者须以文字、言语、符号、声音、动作、色彩等一定的表现形式将其无形的思想表达出来,使他人通过感官能感觉其存在,如无一定的表现形式,思想仅存在于脑海之中,他人无法感知,不能称为作品。简言之,著作权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

能够固定于某种有体物上,并能复制使用

如文字作品固定于纸张,摄影作品固定于胶卷,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固定于胶片、录像带上,这样才能使他人感知,供人们复制使用。假如某人在沙滩上作了一幅画,未通过某种物质形式将其固定下来,很容易消失,就难以保护。

口述作品虽未固定于某种有体物上,除众人皆知的外,也须符合能以某种有体物将其固定下来的条件。如能以纸张、磁带将其记载、录制下来,否则也难以保护。

不是所有的作品都能够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为在法律史需要满足一定的要求才能算的上是作品,这就需要一定的创作能力,所以我们费尽心思创作出来的作品一定要申请著作权的保护,不然被有心人利用捷足先登就后悔不已了。

当然,如果您有什么著作权的纠纷可以和我们银隆律所直接取得联系,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跟您进行解答疑惑,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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