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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将留置专利产品予以销售,是否构成专利权侵权?

发布时间:2020-08-10 08:27:08 文章作者:admin 阅读次数:176
【本文摘要】: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虽然《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承揽人将留置专利产品予以销售,是否构成专利权侵权?专利权是我们每个专利人都应该享受的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今天就跟随小编一起看看下面的这个承揽人权利维权案例,希望能够为大家提供帮助。

留置专利产品侵权

情景案例

甲公司拥有一项;导气堤式侧向螺旋进气道的单杠直喷式柴油机缸头;的实用新型专利权。2016年3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公司生产专利产品,乙公司不得自行销售。其后,甲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时向乙公司支付加工费,也未取回定作的专利产品。无奈之下,乙公司于合理期限后将已加工产品销售以充抵加工费。2017年9月,甲公司以侵犯专利权为由将乙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100万元。

请问:乙公司构成侵犯专利权吗?

案例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的是专利权与留置权权利冲突时如何解决的法律问题。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虽然《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但这排斥的是他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而进行的制造、使用、销售等行为,而承揽人对留置物的销售行为是为了实现其债权而非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因此,司法实务上,认为承揽人将留置的专利产品销售的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

本案中,甲公司作为专利权人,同时也作为定作人,与乙公司签署了《加工承揽合同》,合同当中并没有约定乙公司没有留置权,因此当甲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加工费且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既不支付加工费也不取回定作的专利产品的,乙公司作为承揽人,依法享有留置权,有权留置定作的专利产品予以销售,这是乙公司实现其依法享有的留置权,其行为没有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不构成专利侵权。

风险防范与建议

专利权人在将专利产品交由他人承揽加工时,为避免专利产品因留置而被处置的风险,建议在签署加工承揽合同时,需特别约定排除承揽人享有的留置权,但最重要的是,如果承揽人不存在违约行为的,还是按时依约支付合同费用,并及时将定作的专利产品取回。

相关法律法规

《专利法》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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