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是现在很多企业都会做的事情,但是如果合同没有签好久回遗留法律问题,今天咱们要讲的案例就是委托加工的产品专利权出现了问题,这责任该由谁来负责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甲公司是一家外贸服装企业,位于广东佛山。2017年9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约定乙公司按照甲公司提供的产品图纸及相关技术要求进行产品加工,所加工产品由甲公司贴牌销售,产品涉及的知识产权风险由甲公司承担。后来,丙公司在市场上发现,甲公司销售的上述产品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遂以甲、乙公司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乙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请问:丙公司的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本案主要涉及的是委托加工侵权产品的委托方和受托方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如果委托加工的产品侵犯专利权,承揽人或加工人的加工行为构成实施专利的行为,定作人或委托人的委托行为也构成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
本案中,在涉案专利权被授予后,甲公司未经丙公司的许可,委托乙公司制造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存在制造以及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而乙公司接受委托加工被诉侵权产品,也存在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共同承担停止侵权及连带赔偿的民事责任。甲公司不能以其未直接制造专利产品为由不承担赔偿责任,乙公司也不得以其相应的委托加工合同中有免责条款为由抗辩不构成侵权。当然,乙公司可以在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依合同免责条款向甲公司追偿。
为防范在受托加工产品时掉进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陷阱,加工企业在提高知识产权法律风险意识之外,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务必签订书面的委托加工合同,这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防范侵权风险的措施,且在合同中务必约定是受托加工产品、费用以及知识产权保证条款来排除自己的侵权责任。即便在将来的诉讼中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也可诉后依据合同来向委托方追偿,降低自己的损失和风险。
(2)务必重视知识产权审查,受托方应当对委托事项进行基本的知识产权审查,或者最好让委托方自行书面告知委托事项的知识产权情况,这样,即便委托事项发生侵权纠纷,受托方也会因尽到了基本审查义务而减免风险。
《专利法》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