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打官司、告状都去法院,但是实际上不同类型的官司是去不同的法院的,起诉专利侵权要去哪儿呢?今天就跟银隆律所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甲公司是一家食品生产企业,1998年成立于广东省深圳市,秦某是公司创始人。甲公司一直重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自公司成立至2016年12月,甲公司已经拥有3项外观设计专利与2项发明专利。2017年开始,秦某明显感到了压力,因为市面上仿制品越来越多,而且通过各大网店、商城公开售卖,甚至深圳本地的商店都有销售,严重影响企业的产品销售。自己的研发成果被窃取,秦某心里自然不好受,当朋友建议他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时,秦某却犹孩了,因为仿冒品生产商乙公司来自哈尔滨,不知向哪个法院起诉好。
请问:甲公司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乙公司侵权?
本案主要涉及的是专利侵权案件管辖问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专利权侵权纠纷的侵权行为地包括:
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中,甲公司认为其所有的外观设计专利和发明专利受到乙公司侵犯,而提起的侵权之诉,乙公司的住所地法院,即哈尔滨的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同时,因乙公司生产仿冒甲公司的专利产品,其生产行为实施地及侵权结果发生地(如销售地)的法院对本案亦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甲公司可以向其中任意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甲公司既可以选择向哈尔滨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向深圳的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目前的司法解释,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与侵害商标权等纠纷案件在依据授权行为地确定管辖时仍有所区别,特别是在依据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管辖的规定上存在差异。
在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辖终107号民事裁定书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商标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侵犯商标权案件中,除大量侵权商品的储藏地以及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的所在地外,仅侵权行为的实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可以作为管辖依据,而不再依据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管辖。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在侵害专利权案件中,被诉侵权行为的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却有权管辖。
《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订)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5年修正)第五条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