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冒充专利的权利是询问当事人和证人、调查与冒充专利行为有关的活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行政处罚机关的义务有持证执法、接受公众举报。
1、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2、可以采用抽样取证的方法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专利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检查与冒充专利行为有关物品,必要时可以予以封存;
4、调查与冒充专利行为有关的活动;
5、查阅、复制与冒充专利有关的合同、帐册等业务资料;
6、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持证执法;
2、接受公众举报;
3、在调查中,特殊情况下的保密义务;
4、告知听证;
5、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1、陈述和申辩;
2、请求承办人员、听证会主持人回避;
3、请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4、要求举行听证;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书请求行政复议;
6、向法院起诉。
1、协助承办人员调查;
2、向承办人员提供档案、资料、帐册和原始凭证等证据材料;
3、履行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