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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分别有哪些处理冒充专利的权利和义务?

发布时间:2020-11-18 02:17:19 文章作者:admin 阅读次数:231
【本文摘要】: 可以采用抽样取证的方法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专利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冒充专利的权利是询问当事人和证人、调查与冒充专利行为有关的活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行政处罚机关的义务有持证执法、接受公众举报。

行政处罚机关的权利

1、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2、可以采用抽样取证的方法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专利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检查与冒充专利行为有关物品,必要时可以予以封存;

4、调查与冒充专利行为有关的活动;

5、查阅、复制与冒充专利有关的合同、帐册等业务资料;

6、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机关的义务

1、持证执法;

2、接受公众举报;

3、在调查中,特殊情况下的保密义务;

4、告知听证;

5、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当事人的权利

1、陈述和申辩;

2、请求承办人员、听证会主持人回避;

3、请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4、要求举行听证;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书请求行政复议;

6、向法院起诉。

当事人的义务

1、协助承办人员调查;

2、向承办人员提供档案、资料、帐册和原始凭证等证据材料;

3、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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