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想着壮大就会进行一系列的广告宣传活动,我们在想各种的创意宣传来提升企业的知名度,以便获得更多的曝光量和客户,但是有的企业通过抹黑竞争对手来达到打压其宣传规划的目的,这样的形式是违法的么?今天就跟随银隆律所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甲公司是一家专卖空调的贸易公司。2013年1月1日,在元旦促销活动中,甲公司在产品展示区张贴宣传海报,内容涉及竞争对手乙公司销售的空调的产品质量、耗电量、性价比等均不如甲公司,有明显贬损乙公司的意图。乙公司收集相关证据后,认为甲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遵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歌并赔偿损失5万元。
请问:乙公司的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本案涉及以贬损竞争对手方式进行宣传活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我国《广告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甲公司在宣传海报中恶意贬损其竞争对手乙公司的同类空调产品的性能,损害乙公司的商品声誉,构成不正当竞争。乙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甲公司,要求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且赔偿损失。因此,乙公司的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
企业应如何应对商业低毁呢?建议如下:
(1)全方面搜集和固定侵权方造谣及我方遭受损失的证据后,以翔实的数据事实,有理有据地发表公开信予以澄清。另外,通过发律师函的方式向侵权方以利害,予以警示。
(2)在经过沟通与协商侵权方仍不停止侵权和道歉的情况下,果断采取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一方面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另一方面可以向工商管理部门检举讲谤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外,还可以侵权方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对造谣者施加压力。
(3)在事件解决后,及时地自我反思或向公众通报,挽回公众对企业的信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刑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二十一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广告法》(2018年修正)第十三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