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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司法解释:客户信息到底是不是商业秘密?

发布时间:2020-10-19 08:57:16 文章作者:大律师在线 阅读次数:371
【本文摘要】: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体现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一旦企业的商业秘密被其竞争对手窃取,将造成难以预估的重大损失。然而商场如战场,一些人以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并从中获利,严重危害了他人的合法利益,将受到法律的制裁。那么,什么是商业秘密呢?本文将浅...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体现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一旦企业的商业秘密被其竞争对手窃取,将造成难以预估的重大损失。然而商场如战场,一些人以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并从中获利,严重危害了他人的合法利益,将受到法律的制裁。那么,什么是商业秘密呢?本文将浅析客户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供大家参考。

商业秘密的概念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

根据法律定义,商业秘密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技术信息;另一类是经营信息。所谓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条第5款规定:;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规定》采用列举的方法列出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范围,由于经济生活的复杂性,规定无法列举出所有需要用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企业可根据自身的需要,对于不属于列举范围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范围的资料,确实需要通过商业秘密保护的资料,可采取保密措施予以保护。

最新司法解释

2020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项司法解释于2020年9月12日施行。

第二条的规定是这样的:

当事人仅以与特定客户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为由,主张该特定客户属于商业秘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客户基于对员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该员工所在单位进行交易,该员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该员工或者该员工所在的新单位进行交易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员工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从企业操作以及法律实务的角度来看,要确定3个问题:

Ø 这个规定与旧的规定相比较,有什么变化?

Ø 在具体案件中,这个规定会如何适用?

Ø 企业法律管理,就此就当如何操作和调整?

新旧规定的法律适用

商业秘密的法律定义,主要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律第九条第4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用列举的方式对商业秘密进行种类式的具体规定。当然,也没有对;客户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这类问题进行具体针对性的法律规定。

2007年1月12日发布,同年2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一个具体规定。

其中第十三条规定:

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但职工与原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答记者问的回答可知,《反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并没有被废止,只是其中与新的《商业秘密司法解释》不一致的内容不再适用,没有冲突的依然适用。

因此,结合新老两个司法解释的条文,关于客户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综合起来,法律理解应当是这样的:

1、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2、当事人仅以与特定客户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为由,主张该特定客户属于商业秘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客户基于对员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该员工所在单位进行交易,该员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该员工或者该员工所在的新单位进行交易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员工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这次新的《商业秘密司法解释》突出强调;当事人仅以与特定客户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为由,主张该特定客户属于商业秘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主要是为社会提供更为直接明确的指引,减少这方面错误的法律理解,有利于相关权利人更好地进行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建设和争议处理。

客户信息如何成为商业秘密

公司的客户信息,怎样才算是商业秘密呢?或者,更进一步的,怎样让公司的客户信息,有效转换成人民法院认可的商业秘密呢?其实,司法解释内容本身已经给出了指引,只是需要各自的情况进行具体的设计和操作。其中,最主要的是以下4个要点:

1、单纯的客户信息,也就是,只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公开领域几乎可以不花成本得到的信息,汇聚在一起并不能形成商业秘密;

2、只有长期有交易关系的客户才可能形成商业秘密。那些短期的、潜在的、偶尔的客户关系,不能用商业秘密制度去保护和管理,要用其他方法去维护和适当管理。

3、长期有交易的客户,必须添附上交易习惯、报价习惯、意向、交易内容等并不是公开领域可查询的信息,同时应当将这些客户形成客户名单。

4、对于客户名单的保护,应当要纳入公司商业秘密的各项保护制度中,并且在所有的相关制度中具体被指出或载明,即法律和司法解释所认为的;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

律师寄语

企业可以采取的保密措施的种类:

1、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

2、通过章程、规章制度、培训等方式提出保密要求

3、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供应商、客户、访客等提出保密要求;

4、以标记、分类、隔离、封存等方式,对商业秘密及其载体进行区分和管理;

5、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计算机设备、电子设备、网络设备、存储设备、软件等,采取禁止或者限制访问、存储、复制等措施;

6、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删除、销毁其接触或者获取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继续承担保密义务。

商业秘密的管理,重在日常管理。以民事诉讼、刑事举报、行政投诉等方式打击侵犯商业秘密,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因为成本较高,不适宜用经常性操作,但可以成为某种典型性的事例反向用来加强日常管理。建议在管理成本合理允许的前提下,尽量将上面这6种保密措施全部有机纳入自己企业的商业秘密管理制度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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