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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公休假的天数是怎么规定的?

发布时间:2020-11-13 06:22:35 文章作者:admin 阅读次数:219
【本文摘要】: 公休假日又称“公休日和公共假日”,是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带薪休假制度。这是每个公民都能享有的权力,公休假是对劳动者的的一种尊重,可以通过假期来放松身心以便更好的投身工作中,那么我国对公休假的天数是怎么规定的呢?今天就跟随银隆律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公休假日又称;公休日和公共假日;,是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带薪休假制度。这是每个公民都能享有的权力,公休假是对劳动者的的一种尊重,可以通过假期来放松身心以便更好的投身工作中,那么我国对公休假的天数是怎么规定的呢?今天就跟随银隆律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公休假的天数是怎么规定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单位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由单位统筹安排,是符合劳动法规定的。

公假是劳动者不可缺少的休息时间,其意义极其重大,它在影响劳动者精神文化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的同时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员工在公休日可以进行精神文化娱乐活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相关旅游等产业的发展,因此公休日十分必要。国家规定的公休日是不变的,如果有企业侵占职工的公休日,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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